动物医学系学生管理制度
日期:2016-01-19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07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综合素质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系对接受高职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艰苦朴素、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职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学院有关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习学籍管理

第一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学分及重修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取得按照《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缺课时数达到该教学环节总时数二分之一及以上者或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到总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学生该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核资格。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自动获取相应学分。学生修读某课程内容不及格者,可在下一年级相同学期重修,课程经过第一次重修仍不及格的学生,可顺延至第二年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仍无法取得该课程学分者,将不再安排重修。

第九条 旷考的学生,没有正常重修资格,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可以进行重修。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修读体育课的,由体育课转修保健课,参加指定的体育锻炼,经考核合格,取得体育课学分。体育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给予升级。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审批予以留级。

学生在一学年内未达到该学年教学计划总学分的55%者;逐学年累计,学生未达到教学计划累计总学分的60%者;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个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进行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转专业

(一)申请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只允许在第一学年每学期末进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转专业学生,原修专业与新转入专业相同或者相近课程的成绩经课程所在系部考核认定后可以替代相应课程成绩;

(三)转专业学生未修(包括未获学分)的新专业前期课程,应当经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在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查同意后,由学生处审定,上报主管校长批准。相应手续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转学

(一)申请转入我系的学生,原则上只允许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1、2教学周内办理入学手续;

(二)转校学生在原学院所修与我系相同或者相近的课程,经课程所在系部考核认定后可以替代相应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成绩;

(三)转学学生未修(包括未获学分)的前期课程,应当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高职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五年。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请假、缺课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在校期间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此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三日内应当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者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者持续休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院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院或者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节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 学分未达到以下要求者:一学期内未达到该学期教学计划总学分的40%者;或者逐学期累计,未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的50%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五年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肆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我系研究决定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青海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在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应修学分的60%以上,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院安排的重修达到毕业要求,可交回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二条 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邀请校外人员来校参与活动时,必须经学院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学院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国家政务、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向学院反映。

第四十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一条学院建立健全以教育管理、卫生与维修、安全保卫三位一体的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校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四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 我系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大过 。

第四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依照 《 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进行。

第四十七条 实施纪律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我系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对我系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学院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动物医学系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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