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8-09-20 15:28: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080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家奖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青财行字[2007]95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青海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学院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高职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为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制学生升入大专第二年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何康奖学金。学院少数民族学生居多,评审名额原则上向少数民族学生倾斜。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系(部)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全额推荐候选人,并于每学年10月15日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及学生个人申请表,候选人需在个人申请表学习成绩一栏盖教务处公章。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院党委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上报名单。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拟定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获奖学金学生如果违反校纪、校规,受学院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者或学习成绩严重下降,经学院决定,可报请青海省教育厅取消该项奖学金。

 第十一条 院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院财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志奖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不允许用奖学金请客等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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