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8-09-20 15:32: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936

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青政[2007]50号文件和青财行字[2007]95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学院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高职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对于全日制高职学生(含五年制高职阶段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平均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根据当年度学院特困生情况,具体分为4000元、3000元、2000元或3000元、2000元、1000元三个档次,由资助中心下发总人数,各档次人数由各系实际情况确定。

2、对于全日制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年限由学院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现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学习刻苦,成绩良好,二年级以上(包括二年级)学生须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全部及格(含补考成绩及格)。

3、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惯,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较强的自立自强精神。

4、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集体活动,工作积极主动,成绩突出,在学院日常管理、基础文明行为等方面表现较好,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5、残疾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考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学生奖助学金

1、上学年受到院、系通报批评或以上处分的;

2、在公寓管理、内务卫生等方面违反校纪校规者;

3、有破坏公物被通报的;

4、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铺张浪费行为的;

5、不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的;

6、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7、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8、经常上网吧消遣的;

9、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10、恶意拖欠学费或有不诚信行为的;

11、上学年有一门及以上必修课不及格者(含补考成绩)。

第三章 评定办法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推荐的学生具体情况,进行严格复审,经综合筛选,提出推荐意见,报院领导审定。

第九条 经院领导审定,并公示后报青海省教育厅。

第十条 获助学金学生如果违反校纪、校规,受学院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者或学习成绩严重下降,经学院决定,可报请青海省教育厅取消或停发该项助学金。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学院贫困生资助办公室根据教育厅文件,通知各系部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班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的申请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全面考核,认定资格后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各系。

第十三条 各系部根据学院资助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在各班推荐的申请学生中进行评选,并经系务会讨论决定推荐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条各系部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全额推荐候选人,并于每学年开学后2周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国家助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及学生个人申请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院党委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上报名单。

第五章 感恩回馈

第十五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参与学院、系部、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确保积极参与,保证出勤率。

第十六条 受助学生应刻苦学习,帮助同学,关心他人,积极参加公益性的社会活动或勤工俭学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贫困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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