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及高职学生信息数据库录入工作的通知
院属各系: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贫困生的资助政策,使各项资助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根据《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决定组织开展我院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及高职学生信息数据库录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要求
1、各系要充分认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组织,规范程序,精心布置,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本次认定工作及高职学生信息数据库录入工作。
2、各班级应以班会、晚自习时间组织学生学习《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使同学们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依据与程序。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及高职学生信息数据库录入工作是2018-2019学年内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其他资助。这些资助项目都对学生的贫困生资格和贫困等级有直接要求,因此班主任必须深入班级,亲自参加、主持本班的认定工作,保证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4、班级民主评议应根据学生情况具体区分,有穿着高档服装、拥有高档数码产品等高消费现象或挥霍浪费等恶习的学生不应进入评议范围。
二、申请程序
1、申请条件: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贫困家庭高职阶段学生。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凡在2018-2019学年准备申请我院贫困生的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填写《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甄选和认定过程严格按照《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甄选的特困学生必须有贫困支撑材料(依据学院贫困生认定办法第六条),并依据《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要求,成立班级评议小组,上报系认定工作组。
4、农村建档立卡和城镇低保: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和城镇低保户家庭的学生,则直接纳入特困生范围,贫困支撑材料必须包括《青牧职院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表》(复印件)、《低保证》。
5、评议完成后,各班级应填写按顺序填写《高校本专科学生信息录入》(全班学生)、《家庭经济信息录入》(全班学生)、《困难学生认定管理》(甄选的贫困学生)。
6、系部审批:在班级民主评议确定候选人的前提下,经过不少于三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公示结果以文字及照片形式上报),各系贫困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审批。各系部汇总上报《高校本专科学生信息录入》、《家庭经济信息录入》、《困难学生认定管理》(电子及纸质签字盖章文档)及学生的申请表、支撑材料的复印件(A4纸统一打印),班级评议小组名单、系贫困生工作组文件(红头)至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7、学院审批:学院学工处资助管理中心依据评选结果予以审批并公示。
三、时间安排
1、2018年9月28日前,班级评议小组完成学生申请认定材料的评议,各系予以审批,并上报学院学工处资助管理中心。
2、2018年9月30日前,学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审批并公示认定结果。
附件1:《高校本专科学生信息录入》
附件2:《家庭经济信息录入》
附件3:《困难学生认定管理》
附件4:《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文件及附件查询: http://www.qhxmzy.com.cn/→机构设置→→学生资助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抄报:院领导
抄送:各系、档。
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印发 2017年9月20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读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各系审核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建立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主任为组长、各系辅导员、班主任、班干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根据我院学生各地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设为:
一档,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含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烈士子女、孤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难家庭。
2、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3、持有市、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
4、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突发事件、重大变故、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档,困难家庭学生:
1、家庭年人均低收入家庭;
2、家庭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开支(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的学生;
3、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学生,或家庭所在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或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以及残疾学生、单亲、父母离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三档,一般困难家庭学生:
1、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2、少数本人虽未主动申请但家庭确实贫困,且有相关证明情况属实的学生。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按照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各系认定工作级审核、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低保证复印件,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中的认定标准,结合民主评议结果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认真进行核实。
(四)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各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级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条 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困难、特别困难两类贫困生,应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对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类贫困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进行走访慰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院和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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