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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工作
  • 发布人:Apple
  • 时间: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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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健全、完善采购工作的实施、监督机制,确保学院采购工作在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基础上规范、廉洁、高效运转,保证采购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部门执行政府采购相关事项的通知》(青财预字【2017】415号)、《关于印发青海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17】97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2017-2018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青财采字【2017】341号)、《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青财采字【2014】310号)等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采购是指:为了确保学院正常运转而使用学院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包括为师生代购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涵括学院所有采购工作 。包括采购需求提出、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安排、组织形式确定、采购方式拟选、采购项目询价、采购项目定价(最高限价)、代理机构比选、招标文件编制确立、合同文本定立、货物验收、资金支付、资产保管、对采购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为确保本办法在制度化、规范化基础上有效实施,学院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财务部门、资产部门、项目办、纪委监察部门、使用部门、学生代表、各处(室)系部推选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五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完善学院采购制度。

(二)认真执行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条例》及省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和本办法在学院的实施。

(三)对采购计划进行组织论证、审核学院采购预算。

(四)备案、监督和指导学院各相关单位进行的自行采购活动;

(五)负责学院开展的采购工作中各类资料的收集归类和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各级纪委的检查,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六)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负责汇总审核学院采购预算;督促设备采购单位、物资管理主管单位及时完成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资金计划申报及资金支付。

(七)纪委监察工作岗位职责:纪委是学院采购工作监督部门,依法参与学院各项采购环节合理性、合规性的审查和监督。纪委可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重大事项实行专项审计。

(八)  物资主管单位工作岗位职责:院办(办公电子设备购置)、教务处(教学设备购置)、后勤中心(基建项目、除电子设备以外的其他)、学生处(与学生相关的设备购置及建设)、图书馆(图书购置)等单位是学院物资管理的主管单位,职责是对采购计划进行资产审核,严格把关,杜绝不必要的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工作程序;

(九)  使用部门工作岗位职责:学院使用部门包括五系一部及各处室,职责为针对本部门所需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提出申请,编制本处室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提交采购项目技术清单及相关要求;相关采购文件的保存、采购信息统计的编报等。经物资主管单位审核,并获主管部门、主管院长的批准后提交计划;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协助采购相关程序。

第六条 每项采购工作启动时,在院纪委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7人,组成临时采购工作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本次采购工作的实施。临时采购工作小组构成应合理,且必须有纪委人员参与。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方法

第七条  学院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五种方式。

第八条  集中采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第九条  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具体协调工作由采购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条  自行采购一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的实行自行采购;二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累计预算金额不足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规定除外)、不足30万的工程项目,实行自行采购。

以上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中:

(一)单项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规定除外),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具体协调工作由采购领导小组负责。

(二)单项采购预算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批量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规定除外),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由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三)单项5000元以下或批量采购预算1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各相关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但必须由3人以上组织完成,并要走严格的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程序,建立完善的影像和文字资料。

第十一条  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采购办公设备、公务用车办公家具(木质、铁质)及印刷服务等,单项或批量在20万元(不含20万)以下,公务用车单项或批量在2台(含2台)以内的,由采购领导小组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行选择中标供货商。

第十二条  采购方法分别为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协议采购,由使用单位上报采购计划后,采购小组审核后批准使用以上采购方法。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采购预算和零星采购计划要做到周全缜密,不得拆分和化整为零。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采购计划编制要求:采购计划是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采购执行(招投标)的依据。在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时务必进行市场调研,摸清拟购物品各种型号、规格(各种详细技术参数)、性能、价格、生产厂家及其在其它高院使用情况。

凡以上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采购计划,使用部门编制完成后,报物资主管部门初审, 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报分管院领导复审,经院长办公会批准,5万元以下(含5万元)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由院财务室审核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采购工作启动时,如需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必须在院纪委的监督下,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随机抽取财政部门招标备案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后,要与其签订公平、公正、规范的采购代理合同,在高效完成学院委托的采购任务,还要向学院提供全过程完整成套的采购资料,且留存归档。

第十七条 任何形式或方式的采购,公告(邀请)、询价、投标、招标、评标、中标等,都必须要有可全面反应真实全过程的影像或文字资料,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字,归档留存。

第十八条 任何方式的采购,供应(中标)方确定后,必须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必须详细、具体、完善、合法,双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履约。集中采购在取得采购合同后,需尽快整理报院财务部门上报备案。除集中采购以外的采购,取得采购合同后尽快提交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九条  采购合同履行时采购领导小组要严格把关,凡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调换,否则应予退货,杜绝不合格物品流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条 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到位后,由采购工作小组和财产管理部门核对检查货物与票据是否相符,针对货物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品牌、外观配置等方面的情况组织验收,填报《物资采购验收单》或《设备采购验收单》,并在“验收情况”栏内载明供货质量情况。在验收没有达到质量要求时应做退货处理。验收合格后交保管员或使用部门及时入库。

第二十一条  采购工作完成后,采购领导小组尽快向财务室提交经批准的采购计划、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资料申请付款。

第二十二条  物资设备验收入库后,各使用部门或个人领用时,必须填制领用单,报业务分管院长签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采购小组工作接受学院纪委及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监督。财务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有责任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拒付货款。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定期对采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组应以纪检、财务部门为主组成,检查内容由学院提出。

   第二十五条  采购活动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认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工作中违反国家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院利益造成损失的,学院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学院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对在采购中贪污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侵害学院利益的人员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与本办法不符的同时废止